红原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2019-12-09 08:00:00 来源:红原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优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省财农[2017]52号)和《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8]150号)、《关于2017年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函[2018]1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优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数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两个因素,按相应比例确权至35个行政村1个社区,1个龙日种畜场,由村集体行使到村收益分配管理权(各村确权比例详见附表)。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光优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行政村,村两委应当公示、公告。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需扣除电站运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土地租赁费、税费等运营成本费用再进行分配,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占收益的20%)。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安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占收益的30%如村内道路修、环境卫生整治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

(三)设立专项补助基金(占收益的40%)。

一是设立无劳动力家庭专项补助基金。对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考虑),经过农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设立村级教育救助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在学前至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的基础上,仍存在与就学直接相关特殊困难的,经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在义务教育阶段至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经过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因大病、长期慢性病和残疾的家庭成员,在享受医疗政策基础上,仍存在与就医相关特殊困难的,经过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给予适当补助。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占收益的10%)。

第七条  光伏扶贫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   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州备案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财政部门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扶贫开发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政并进行问责,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行政村为按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比例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报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县扶贫开发部门建立光伏扶贫对象信息档案,将扶贫对象受助的相关情况纳入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享受村级光优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行政村按年度录入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红原县扶贫开发局、红原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后结合实际再行调整。

附件:红原县光伏扶贫各行政村资产确权比例表

红原县光伏扶贫各行政村资产确权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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