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号)

2020-02-10 08:00:00 来源:红原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I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内所有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州、县出台的疫情防控规定。 

二、所有人员一律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可疑症状的,必须佩戴口罩立即就地就近就诊并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倡导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必需物资。 

三、所有乡镇、村(社区)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组织辖区所有单位和人员参与群防群控,停止群体性聚集聚餐活动(指2户及以上人员聚集聚餐,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集聚餐),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期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将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四、所有乡镇、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天进行全员筛查、体温检测、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并及时上报。必须严控人员和车辆进出,确需进出的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通过体温检测、村(社区)负责人批准备案。 

五、所有居民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各单位、部门负责自行管控办公区和居住生活区;县住建局负责管控金珠小区、银珠小区、县委大院、公租房、廉租房;其余自建小区由相应单位负责管控;所有非本小区常住居民,除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照料独居老人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所有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暂停对外开放,禁止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聚集念经。寺管会必须落实群防群控要求,每天进行全员筛查、体温检测、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并及时上报。所有僧尼不得串门、不得外出,不得到群众家中念经。 

七、非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经批准营业的公共场所中央空调一律关停。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公共客运、个体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每天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从业和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备案登记。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必须实名制登记,并每日上报辖区疾控部门。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八、车站和交通检疫站点实行进出人员全覆盖体温检测和登记备案制度,对体温异常人员立即采取就地就近隔离观察。对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妨害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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