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取水单位取水许可情况公示如下: 1、九寨沟县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台账(详见附件); 2、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各取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量依法取水,并依法及时缴纳水资源税。 3、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九寨沟县水务局 2020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