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9-06-22 16:10:32 来源:温宿县人民政府 作者:温宿县人社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48号)文件。2019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付出辛劳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

(二)温宿县情况

    为加强治欠保支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温宿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温党办〔2017〕73号)、《温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温政办〔2018〕31号)、《温宿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32号)文件,但上述实施方案和办法仅仅是根本欠薪问题的单项措施,随着机构改革,调整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方案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现需制定全面、系统、详细的根治欠薪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社局研究起草了《温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已向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书面征求意见,县人社局第五次党组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0章、49条。

(一)总则(2条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规定。

2.对象。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联席会议(3条)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2.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副县长召集。

(三)工作职责(13条)

1.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2.分工。政府类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理欠薪问题,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社会类投资项目因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欠薪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造成的欠薪问题,由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负责处理;采矿、能源、勘查、建材、制造、旅游、餐饮、宾馆、汽车销售、农林牧渔等行业由主管部门以业务工作为抓手,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配合县人社局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案件;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侦办工作;县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侦办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县法院负责对移交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案件执行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农民工提供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发改委负责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管,联合县人社局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予以查处取缔;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懂法的思想观念,提升劳动者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意识;信访局负责防止因欠薪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组织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防止发生赴地区、自治区和进京上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实名制管理(3条)

1.实名制管理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2.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人信息上传实名制管理平台,工人上下班电子打卡考勤,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社局、建设单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五)工资支付(5条)

1.工资支付责任。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工资支付流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由农民工本人、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签字盖章确认,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8条)

1.定义。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无返乡交通费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问题而设立的专项垫付资金,资金额度为100万元。

2.启用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隐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外地农民工无返乡交通费,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三是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3.垫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温宿县当年度含“三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一次性垫付农民工的生活费或返乡交通费,垫付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4.偿还。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须按期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县公安局、法院协助人社局进行追偿,并实行联合惩戒;对确实无力偿还的企业或个人,须在履行法律程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请县人社局、财政局核销。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条)

1.预存。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标准。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下调预存标准或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一定时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上调预存标准。具体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预存标准,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下的当年下调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下调0.5%,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预存标准,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下的当年上调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上调0.5%,连续两年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上调标准依次类推。

3.应急启用和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应急启用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监督管理(4条)

1.监管方式。 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欠薪企业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定。

2.联合惩戒。提高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欠薪企业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会同县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的。

(九)责任追究(3条)

1.骗取周转金的责任追究。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骗取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根据《温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考评扣除分值、降低考评等次、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等方式严肃追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3条)

明确本法由县人社局和住建局负责解释。

《温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链接:http://www.wszf.gov.cn/zwgk/fgwj/gfxwj/20190905/i450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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