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18-12-29 00:00:00 来源:阿里地区噶尔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8    37                巴桑次仁

 

                                         

噶尔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噶尔县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公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是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它明确规定了对拟公开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又明确了保密审查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遵循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和保障公共利益原则,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保密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特别是在具体负责划分和进行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中,还必须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1)谁公开谁审查原则。“谁公开谁审查”符合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精神。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通过噶尔政务新闻网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开的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从实际情况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量大、情况复杂,全部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存在一定困难,难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实行谁提供公开的信息,就由谁负责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同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最后决定信息上网前,也要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二是保密审查的实际工作可以交由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但审核机关及其负责人必须承担保密审查的责任。

2)公开前审查原则。保密审查是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其目的是在公开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前审查这一原则。

3)全面审查原则。可公开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一类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两类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都需要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全面地保密审查。审查不仅包括拟公开的内容、还包括标题、附件等内容。

4)依法审查原则。保密审查直接关系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保密责任。因此,保密审查的结果关系重大,必须依法审慎进行,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审查工作,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本机关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三、建立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就是“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一套结构化的运作规划,包括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审查的过程和方式方法。”

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主要是指保密审查由三类部门负责,即:信息制作或保存并提请公开的行政机关、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由提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第二步,由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进行复核。在前面两步保密审查中,还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再进行第三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业务方面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保密审查的办法,主要是对照有关业务工作中保密范围的规定,审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查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是根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含义进行鉴别,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或提供。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可以先对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由于政府信息所反映的事项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涉及到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事项,有的涉及同级的不同行政机关职权交叉方面的事项,有的则是涉及非行政机关单位职责方面的事项。面对复杂情况,没有健全的制度机制保证,难以确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针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

四、遵循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限

在实际工作中保密审查的时限可以按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时间要求掌握。没有特殊情况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在信息公开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结论文字记载

制作或保存并提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在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拟公开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交保密审查的书面意见。形成的书面保密审查结论是决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关键,也是答复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公开信息提出异议或诉讼的依据,还是查处信息公开泄密案件的证据。因此,信息公开保留审查工作过程和结果,应作出文字记载并予以妥善保存。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

1)拟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公开方式及内容摘要;

2)拟公开信息机关自审意见;

3)保密审查机构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4)确定不予公开的理由说明(比如公开的信息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

5)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审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6)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意见、签字、日期;

7)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噶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各部委、法院、检察院                                    

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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