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发〔2018〕4号
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土县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日土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日土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2:日土县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及评价部门
日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 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1 日土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振兴战略的意见》(藏政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67号)以及《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阿行办发〔2017〕1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相关部门。每年4月25日至次年4月24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县商务局)牵头,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考核。 第四条 每年考核前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考核时间、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及工作要求印发给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目标。每年4月25日前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下一年度质量目标,报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部门下一年度质量目标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待通过后报地区质监局。 (二)自查自评。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4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评报告报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地区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相关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相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相关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通报结果。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5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县政府。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当年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部门,该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荣誉称号,并收紧或暂停对该部门各项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及审批。考核结果为D级的部门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星期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日土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日土县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及评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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