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为全面落实《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分工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14〕89号)精神,根据《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18〕159号)文件要求,强化大气环境治理,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的定义。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等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冬季天气寒冷,城镇主要能源消耗为煤炭的实际,我县规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一般)。 主要是指非机动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详见表1、表2: 表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指
二、禁燃区划分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禁燃区,将于2019年3月30日前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本区域禁燃区划定范围。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区域禁燃区工作。 (二)由内向外,突出重点。我县县城区域已实现集中供暖,按照清洁能源替代和人口密集、环境敏感区等情况,以主城区为重点,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地方延伸。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区域 目前我县已实现全县集中供暖,禁燃区目前以县城供暖区域为主体,在禁燃区内,所有宾馆和洗澡堂严禁燃烧焦炭等污染燃料,需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 1. 河北大街全范围 2. 退休一区、二区、三区周边商户 3. 商业街全范围 4. 日土县人民医院,学校及幼儿园 5. 干部职工生活住宅区(燕赵小区,平安小区,干部职工周转房等) 6. 各单位办公区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日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拉巴次仁 县委副书记 政府县长 副 组 长:袁 林 鹏 县委常委 政府副县长 成 员:苏 胜 杰 日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旦增吴尖 多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西绕桑培 东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巴桑次仁 热帮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蒋 力 日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索朗格桑 政府办主任 普布次旦 发改委主任 罗 铃 环保局局长 李 明 业 财政局局长 陈 军 住建局局长 郑 盐 源 气象局局长 桑巴次仁 林业局局长 吉 松 涛 公安局政委 邓 平 国土局局长 旦增玉罗 商务局副局长 朗 杰 工商局局长 郑 根 欧源公司法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罗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各相关单位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作配合,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电、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设备和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的查处工作,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禁燃区划定的具体工作,摸清燃煤、燃料锅炉的基础信息;按照《方案》要求,成立工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乡镇工作人员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 县环境保护局:一是承担禁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窑、灶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配合供热单位制定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将禁燃区工作和全县节能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推广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新能源。 县财政局:根据程序及相关标准保障县本级相关工作经费。 县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县林业局:配合供热单位协调绿化林、带等相关政策处理,保障县城周边舒适、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 县住建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摸清燃煤、燃料锅炉各种基础数据,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县工商局: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手段,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县气象局:按照规定做好我县空气质量状况发布、应急预报重污染天气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县欧源公司:力争在全县禁燃区范围内实现集中供暖,做好冬季集中供暖日常保障工作,保障设备故障期间的环保应急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管,积极推进。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一是在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二是对已经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其他清洁能源;三是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四是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狠抓落实,强化责任。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认真配合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县域禁燃区建设,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与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的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的良好氛围。
日土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