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上午,海口司法所调处成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2019年12月21日18时50分,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口镇红星中学附近路段时,因与对向车辆会车向右变向时未确保安全,刮撞其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杨某,致杨某受伤住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认定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与甘某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3月23日上午,双方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详细查看了双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发票等材料,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并将相关依据解释给杨某与甘某听,双方均认同,经调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司法所为双方拟定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赔偿款现场支付完毕,受害方出具收条,配合肇事方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得以最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