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 告

2020-12-25 08:00:00 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城区各居民户(含暂住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所有经营户:

根据《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太政办发〔2020〕16号)和《关于太湖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费代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7号)的规定,现将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用途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收费对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包含县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含流动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特种服务的用水户。

三、征收方式

县城区内的居民(含流动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特种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委托太湖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太湖县老城自来水厂随水费代征。

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征收标准


类   别

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

0.25元/吨

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1.00元/吨

工业用水

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3千吨)的部分

0.20元/吨

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5千吨)的部分

0.10元/吨

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1万吨)的部分

0.05元/吨

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

免征

经营服务用水

0.60元/吨

特种用水

0.20元/吨

五、减免政策

对公益性的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区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县民政局、扶贫办提供的相关证明免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太湖县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附:1.《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关于太湖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费代征的通知》

太湖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关于太湖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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