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和《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关府函〔2019〕232号)文件批复,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级:滨河大街—关索大道公路两旁的土地;枣园路-太平路-环城路-交通路公路两旁的土地;海百合路公路两旁的土地;世纪路-上下水巷道路两旁的土地;法治路两旁的土地;大岩农贸市场、坝陵农贸市场、万豪广场; 二级:灞陵大道—站前路公路两旁的土地;龙潭路-西关外路公路两旁的土地;水韵家园; 三级:关索街道、龙潭街道、顶云街道、百合街道规划区内除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以外其他地段; 四级:永宁镇、花江镇; 五级:断桥镇、坡贡镇、上关镇、岗乌镇; 六级:新铺镇、沙营镇。 二、实施时间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解释。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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