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柏庄镇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 、禁养区范围 (一)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东辛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如有调整,按照新调整 区划执行。 (二) 北关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北关区建成区:东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南以文峰区划分区划为界,西以殷都区划分区划为界,北以盛业大道至平原路至邺城大道为界。 2、柏庄镇区。 (三) 河流 不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功能的河道严格按照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防护边界执行。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从其规定。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 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2019年10月1日起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