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14 09:39:00 来源:新殷都网——殷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殷都政务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在殷都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三、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动、宣传、教育、组织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五、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此通告。

2020年元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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