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函【2019】67号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驻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19〕40号)精神,为精准掌握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进一步兜牢兜实贫困重度残疾人民生底线,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镇赉县户籍; 2.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建档立卡范围;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 4.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二)各类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 1.各级残疾人集中、居家照护服务机构; 2.县级残疾人日间照料示范站; 3.各级养老服务机构; 4.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主要采取入户走访、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摸清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照护服务需求,以及可用于开展残疾人照护工作的服务机构情况,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开展调查。 (一)人员基本情况。 1.服务需求。根据残疾人家庭和本人实际情况,调查残疾人对居家服务、日间照料、机构集中托养是否有需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填报照护服务需求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并进行汇总(见附件2)。 2.能力评估。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主要依据以下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以上6项指标中,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全失能。 3.年龄划分。分四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16周岁(含16周岁)至59周岁(含59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至79周岁(含79周岁);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 (牵头单位:残联,配合单位:民政、扶贫) (二)机构基本情况。 1.养老服务机构。统计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大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可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服务的情况(包括已托养的残疾人)。(负责单位:民政)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卫生医院(室)可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服务的情况(包括已开展的相关服务)。(负责单位:卫健) 3.残疾人托养中心。统计各类残疾人照护、康复机构可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服务的情况(包括已开展的相关服务)。(负责单位:残联) 各相关部门要对以上各类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填写服务机构情况表(见附件3),并进行汇总(见附件4)。 (三)需求情况分析。 民政和残联要结合此次调查摸底,认真梳理我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困难,并围绕机构运行模式、政策保障范围、资金支持来源、重点服务对象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牵头单位:民政、残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调查工作是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把调查工作做好做实。民政、财政、卫健、扶贫和残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肩负起残疾人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落实,精准调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层层抓好落实。要通过乡镇、社区党工委、村(社区)委员会,对有照护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登门入户,认真开展调查,特别是对无监护人或无人照护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要确实摸清底数,搞好统计。民政部门要履行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责任,及时会同卫健、扶贫、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可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调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监护人或无人照护的残疾人的摸底统计。卫健部门要认真做好可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调查工作。残联要会同扶贫部门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的信息进行比对,确定调查名单,会同民政部门组织乡镇、社区党工委、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做好可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各类机构的调查工作;围绕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三)按时上报。 按照调查内容和部门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于7月17日前将有关数据及工作意见报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由民政部门进行汇总,并于7月2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附件:1.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调查登记表 2.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调查汇总表 3.可提供照护服务机构情况调查表 4.可提供照护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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