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06-29 08:00:00 来源:浑江区人民政府 作者:浑江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民对合法维权的认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民生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将关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何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其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人员; 

       (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五倍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十)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予援助的人员。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本地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十一)国务院确定的沿边重点地区引进的人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一)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接受或者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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