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告

2020-01-29 08:00:00 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临江发布发布时间20200129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决定,经研究,临江市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强化排查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员排查,除重点排查武汉驻临、返临人员外,对所有的居民外出情况和其他外来人员情况都要进行逐户逐人排查,全面掌握基本信息。

  二、严控人员集聚  

  1.全市停止举办各类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包括民俗活动、宗教场所活动、各种集会、展览等群体性活动,停止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所有节庆活动全部暂停举办。

  2.全市所有的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文化体育活动馆、纪念馆、景区等所有公共活动场所暂时关闭;温泉、滑雪场、网吧、KTV、棋牌室、洗浴桑拿等暂停营业;宾馆、商场、超市、酒店、药店等营业场所必须保持通风、每日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佩戴口罩提示和是否消毒标识,对未戴口罩者必须进行劝阻,未戴口罩者禁止入内。

  3.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全部停止培训活动和到校活动。

  4.停止城乡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禁止各餐饮经营单位承接酒席宴会。

  5.全市工厂、工地对武汉、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的工作人员推迟复工,所有聘用武汉等重点地区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在疫情未解除期间不得返回临江。

  三、强制卫生检疫  

  1.近期从武汉和湖北籍等重点地区返临、驻临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必须主动向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报告健康情况、接受健康管理,主动居家隔离。如有发热症状立即到定点医院(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治,严禁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武汉等重点地区来临发热患者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

  2.所有需要居家隔离的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

  四、开展群防群控  

  1.市乡村所有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如接诊从武汉等重点地区返临的发热患者,不允许收治,立即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治。

  2.所有到药店购买退烧药品的顾客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告知电话号码,药店要做好登记,并每天把信息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在疫情存续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多的地方去,到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避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或居住。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检测,在火车站、客运站及重要路口设置交通卫生检疫检测卡点,对所有进入我市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异常人员留验登记核查,并将信息上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反馈乡镇(街道)。

  5.医务人员和车站、路口卡点检疫检测工作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所有的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城乡公交车全部暂停运营,客运站暂停运营,出租车不许出城营运。出租车司机在城内运营必须佩戴口罩,乘客必须佩戴口罩,如乘客没有佩戴口罩,出租车司机予以拒载,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的病人乘车,要拨打交通等疫情举报电话报告。

  7.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贩运、交易、捕杀行为。加强农贸市场、各类超市店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环境卫生整治,严格落实通风、消毒等卫生防疫措施,禁止出售未经屠宰检疫的动物产品。

  8.在宾馆住宿人员要主动接受宾馆管理,各宾馆发现武汉等重点地区来临人员一律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

  9.在疫情存续期间,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

  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市疾控中心:0439——5257261 

  市人民医院:18843989307 

  市卫生健康局:0439——5258177 

  市公安局:110、17604395009 

  市交通运输局:0439——522386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439——6933647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13894087118 

  临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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