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对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 凤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县城东至西庄汽车站,西至凤县火车站0#桥,南至汉中路公路段,北至老凤县中学大桥(小峪河大桥)四至内区域。即:双石铺镇的新建路社区、新民街社区、杨家坪社区,双石铺村的曲家店组、柏家坪组、辛庄组、大坪组、小坪组、铧场组,桥头庄村一组、二组、三组,西庄村一组。以上区域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四)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七)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县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全县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县城烟花爆竹零售点设在安信农贸市场1号住宅楼停车场(公路段河滩对面)空地,其余各镇自行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 凤县公安局:0917-4762232或1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0917-4800949或4801094 凤县应急管理局:0917-4805931 凤县住建局:0917-4764062
凤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