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退费纠纷,维护广大家长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精神,宝鸡市教育局、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服务合同》),现将推行使用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培训服务合同》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历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机构、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凡是参加校外培训的学生家长为维护自身权益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家长应主动进行查验核实。 2.《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经市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规范文本,其章节内容不得修改和减少,只需在空白横线处填写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双方约定内容即可,请广大家长在签约之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合同空白行应加盖“此处空白”长条图章,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培训服务合同》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号编码共15位,1-4位为年度,5-7位为县区行政区划编码后三位,8-10位为各机构序号,11-15位为机构使用合同序号,由机构自主编号,年度内不允许断码、重码。示例:凤县启蒙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0年与第1位学生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号编码为BJ-202033000100001,依次类推。凤县各校外培训机构合同号统一编码表详见下表。
附件:《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凤县教育体育局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