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 知

2020-02-15 15:49:01 来源:凤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凤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县政府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及时进行了调整,现将《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发展的紧急通知》(陕环发〔2019〕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

畜禽养殖种类指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家畜禽饲养,其他品种动物养殖根据养殖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及确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

四、 划定类型及要求

禁养区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要限期关闭或搬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试验区可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但禁止外排,农户少量散养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重点城镇:《凤县城镇总体规划区》《凤县镇区规划》内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唐藏镇通天河国家森林公园。

(三)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凤州白石铺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3公里、下游500米、周边50米范围内;留凤关镇紫柏山自然保护区;嘉陵江源特种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县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要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协调沟通,抓好示范,做好服务,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协调、搬迁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同时,县发改、住建、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切实做好禁养区及适养区粪污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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