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公安局关于配合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通告

2020-01-30 00:00:00 来源: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龙陵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1月20日,根据疫情形势,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自己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及疾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编造虚假的疫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七、上述行为不够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移交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龙陵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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