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准驾不符,这个司机胆真肥!

2020-06-27 00:00:00 来源: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龙陵警方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1月5日19时15分,王某驾驶云MA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山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龙山镇龙山南路“红桥烧烤”门口路段,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云MM****号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杨某)相撞,造成杨某某、杨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城区中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经详细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事情发生经过后初步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当民警要求驾驶人王某出示有关证件时,王某在身上查找一番后称驾驶证未随身携带,看到王某面色潮红且散发着酒味,回答问题吞吞吐吐,民警怀疑其为酒后驾驶,便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显示检测值为161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带至龙陵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5.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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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进一步核查,王某所持驾驶证为“D”资质,只能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与其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不符。据王某交代,当天晚上他和朋友聚餐,席间喝了六两多白酒。

民警对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及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给予王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处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

案件移送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驾驶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15日在龙陵县人民法院就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交警提醒: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行为同样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成本”大,不仅经济上将受到重罚,而且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勿藐视法律,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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