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汉庄镇沈家社区幸美自然村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9-01-11 16:10:42 来源: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9〕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汉庄镇沈家社区幸美自然村,规划面积1.331亩,房屋拆迁折合补偿面积700平方米,拆迁总户数1户(全部为农户),拆迁人数5人,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

三、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汉庄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四、房屋征收时间: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

五、房屋(含其他地上建筑物)被征收后,房屋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监督部门:区纪委监察委;投诉及举报电话:0875-2122639。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征收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房屋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地产交易(买卖、转让、抵押、租赁)。

十、房屋征收主体不再另行发布房屋征收的决定。实施房屋征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下发《征收通知书》,凡接到该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需积极支持配合有关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等事宜开展工作。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板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汉庄镇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隆阳区纪委监察委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汉庄镇沈家社区幸美自然村,规划面积1.331亩,房屋拆迁折合补偿面积700平方米,拆迁总户数1户(全部为农户),拆迁人数5人。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保山市中心城区板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

四、征收时间、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

征收时间: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2019年1月11日前为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

五、被征收人及其土地权属、房屋产权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人口认定,按公告发布前半年,户籍管理中的常驻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役、就学、服刑的人员;已认定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未结束前,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生儿的,落户后给予认定;挂靠人口不予确认。被征收人人口认定的主体为公安部门。

土地权属认定的主体为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认定的主体为房产管理部门。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认定;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按祖遗地认定;被征收人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合法审批手续尚未建房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设施,依法予以查处。突击建盖的任何建筑物、附属设施不予认定补偿。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居民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优先安置。

(一)征收国有土地(成建制农转非,未办理转征手续,直接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除外)上的房屋,按照《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或成建制农转非,未办理转征手续,直接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原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进行折算,以折算后的面积按26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标准钢结构折算比例 1:1.3

原框架结构折算比例 1:1.2

原砖混结构折算比例 1:1.1

原砖木结构折算比例 1:1

原土木结构折算比例 1:0.9

(三)依据原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折算,以折算后的面积,被征收人享受600元/㎡的购买商品房补助

(四)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按评估价补偿

(五)宅基地按68224元/亩补偿。

七、政策性补助

(一)提前申请奖励

被征收人在《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市中心城区龙泉路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汉庄镇沈家社区幸美自然村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正式发布之前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后并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给予人均5000元的奖励。

(二)搬迁奖励

在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元/㎡、简易房70元/㎡的奖励;2019年4月11日之后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20元/㎡给予补助,计发一次。被征收户有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的,搬家费上浮20%。

(四)水、电、电视、电话、天然气移动费,原有水、电、电视、固定电话、天然气端口转移到新址的,给予水、电每户合计2000元,电视、固定电话每户合计360元。天然气每户4500元的一次性补偿。

八、征收程序

起草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做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签发征收通知书—被征收土地权属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房屋价格复查评估—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资金结算—房屋征收—公示补偿结果

被征收人需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街道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收人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九、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隆阳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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