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019-01-21 16:14:14 来源: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9〕第4号

为顺利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

二、征收范围:隆阳区人民政府对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同仁社区北至龙泉路、南至志和天盛小区通道、西至志和天盛、东至同仁街土地房屋(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依法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共涉及九隆街道同仁社区同仁街西侧8户17间铺面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总占地面积1114.3平方米,房建筑总面积约1555.94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九隆街道棚户区改造征收指挥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九隆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1502509****

四、房屋征收时间: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

五、房屋(含其他地上建筑物)被征收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监督部门:区纪委监察委;投诉及举报电话:0875-2122639。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征收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房屋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地产交易(买卖、转让、抵押、租赁)。

十、实施房屋征收时,涉及征收的单位和个人需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等有关工作。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附件

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城市主干道风貌,顺利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隆政发〔2017〕56号)《保山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隆政办发〔2018〕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保山中心城市志和天盛建设项目(龙泉路)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九隆街道棚户区改造征收指挥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九隆街道办事处

监督部门:区纪委监察委

三、项目批准文件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志和天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保城规办复〔2010〕25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保山市志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志和天盛”商业广场项目备案的通知(隆发改投资〔2010〕151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

隆阳区人民政府对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同仁社区北至龙泉路、南至志和天盛小区通道、西至志和天盛、东至同仁街土地房屋(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依法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共涉及九隆街道同仁社区同仁街西侧8户17间铺面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总占地面积1114.3平方米,房建筑总面积约1555.94平方米。

五、征收时间、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

征收时间: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为搬迁奖励第一时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为搬迁奖励第二时段。

六、土地和房屋的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征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街道等部门成立土地房屋认定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登记和未经登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按照本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调查认定,并明确有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时限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调查认定结果作为评估补偿的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一)土地认定和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土地的权属、面积及用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 被征收人持有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的,按照证载认定其权属、性质、用途、面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的、成建制农转非直接由集体土地过渡为国有土地证书的土地,认定为集体建设土地;

2. 未办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但持有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有效批准文件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划拨价款凭证认定;

3. 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面积(退让道路和规划红线)的,按实际出让或划拨面积认定;

4. 持有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按照司法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认定,但涉及补交有关费用的,补交有关费用后认定;

5. 土地转让后没有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按证书权利人进行认定;

6. 其他未经登记的土地,经居民小组、社区、街道出具证明公示30天无异议后按集体土地认定;

7. 企事业单位用地涉及性质或用途变更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变更的手续、缴纳费用等情况。变更手续合法完善且已缴纳相关费用的,按变更后证载内容给予认定补偿;涉及非法变更的,按原证载内容认定补偿;遇特殊情况,由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

8. 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9. 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证载面积、性质、用途、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屋认定与补偿

1. 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载为准,按照证载面积、用途进行认定及评估补偿。

2. 被征收房屋未进行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合法建设审批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按照审批文件批准的面积、用途进行认定及评估补偿。

改变房屋用途和规划用途,但未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的,应当按原批准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3. 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或超出证载登记的房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以前)实施前已建成的,可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认定、评估、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1990年4月1日以后)建成市国土资源隆阳分局2008年地籍调查图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04年卫星遥感图中显示存在,被征收人配合征收的,房屋面积参考基准图、结合现状认定,房屋用途按照土地用途认定后,按照合法建筑的评估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性补助;

(3)市国土资源隆阳分局2008年地籍调查图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04年卫星遥感图中不存在的,在2013航拍图显示存在,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依据实测建筑面积结合现状给予被征收人重置成本的奖励性补助;

(4)在2013航拍图不显示存在的部分,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予以查处,不予补偿。

4.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的在建工程,应当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认定补偿,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以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等为认定依据进行评估补偿。

5. 在2013年航拍图显示存在的附属物、构筑物,按重置成本补偿。

6.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隆政发〔2017〕205号),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查处,不予补偿。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取方式

(一)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在征收范围内和在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有效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上;

2. 在规定时限内报名。

报名结束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后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程序需达到2/3的被征收户户主或家庭代表参与,并通过半数以上的人同意形成多数意见。

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选定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

(三)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评估标准。

八、房地产价值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处理、认定结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认定结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价值进行现场评估。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机构应当向被征收人及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八)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合一评估报告作为房地产补偿价值依据。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征收补偿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部门兑付与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青华湖42号地块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由所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评估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地产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订立产权调换选房相关事宜、结算产权调换的房地产差价、支付过渡费和政策性奖励补助。

(四)征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筑、公益性房产和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采取货币补偿。遇到特殊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征收企业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对符合入住保山工贸园区的条件的企业,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企业入园。

(六)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协助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请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保障。

(七)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享受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相关手续。

十、征收补偿内容

(一)征收住宅类房屋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 装修附属物的价值补偿;

3. 政策性奖励、补助。

(二)征收商铺、商业用房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 装修附属物的价值补偿;

3. 因征收商铺、商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政策性奖励、补助。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

3. 装修附属物的价值补偿;

4. 企业无法搬迁使用的机械设备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搬迁造成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重置价结合使用年限评估后一次性补偿;

5.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运输费、拆装费、设备调试等费用,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6. 对企业的办公家具、办公设施、成品与半成品、原材料的搬迁重装费,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7. 因征收企业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的,按照补偿总价给予2%的奖励。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结算。

十一、政策性奖励补助

(一)补助和奖励户数的认定,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产权证)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无产权登记的,按征收部门的房屋认定结果进行确认。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的,按照补偿总价给予2%的奖励,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照3万元结算。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段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在第一时段内搬迁的,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简易房7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段内搬迁的,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简易房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段之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的搬家费,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一次性计发。

被征收人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的,搬家费上浮20%。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原有水、电、电视、固定电话、天然气端口转移到新址的,给予水、电每户合计2000元,电视、固定电话每户合计360元,天然气每户4500元的一次性补偿。

十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现状拍照并与有关资料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六)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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