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关于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的通告

2018-10-02 08:00:00 来源: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来源腾冲市扫黑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有效防范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腾冲市公安局决定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进行奖励。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

第三条 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拨打110及各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

(二)来人来信向腾冲市扫黑办(政法委)、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举报,邮编679100;

(三)关注腾冲警方微信公众号(TCJFWX)直接输入内容发送或在后台留言举报;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腾冲警方举报;

(四)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第四条 线索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二)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如能够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所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涉及一般中共党员、党政机关普通公职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的,涉及乡镇人大代表的,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涉及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涉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涉及境外黑恶势力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申领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发挥作用,不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线索不进行重复奖励。同一线索被两名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名或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联名举报人应当共同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腾冲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批,奖金由办案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 案件审结后,办案单位应在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本人领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亲属代领,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将奖金送往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腾冲市扫黑办、腾冲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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