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尽快发布野生动物“四禁”公告的通知》(新林办函〔2020〕82号)文件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若羌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四、禁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在禁猎期间,因科学、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监督电话 0996—7101560(若羌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0996—7018026(若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九、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为5年。 特此通告。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