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精神,根据《四川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安全责任清单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川文物发〔2019〕19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现将南江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上博物馆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9月23日至9月30日,如有异议,请反馈至南江县文物局,反馈电话:0827-8600272;反馈邮箱:44592776@qq.com 附件:南江县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 南江县三级以上博物馆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 南江县文物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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