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法院敲响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第一槌

2019-11-27 11:31:00 来源:银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北海日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冯敏)11月25日上午,银海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北海跨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应诉。据悉,从2019年10月1日起,我市在市辖区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银海区法院开始受理跨区域行政诉讼案件,正式开启了跨区域负责三区一审行政诉讼案的“三归一”管辖模式。
    据了解,该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起因源于3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0日,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兴港路时刮碰通信光缆至光缆线下坠,随后,冯某国驾驶的小客车在行驶至兴港路同一路段时碰刮了电缆线,并致光缆杆断裂倒地。晚8时,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梁某玉行驶到该路段时碰刮光缆线倒地,因被继续向前行驶的摩托车拖拽前行,直至刮碰到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造成梁某玉当场死亡。
    2016年12月9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冯某国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9月20日,铁山港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原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8日和2019年5月7日,被告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冯某国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具有特殊性,被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行为存在瑕疵,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自身也本无恶意,并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且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争议,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法庭调查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陈述、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银海区法院将审判庭现场切换成行政法治教育课堂,该院副院长陈邕凌围绕行政案件审判思路、行政案件审查、举证等方面内容,结合案例分析讲解行政诉讼中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前来旁听的银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工作人员以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上了一堂特别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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