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20-01-13 09:52:18 来源:大方县人民政府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经七星关区、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七星关天佑医院、贵州金沙嘉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决定按规定将上述2家企业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七星关天佑医院,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205000570952319;主要负责人:丁洪,男,身份证号:430204197002034078

(二)贵州金沙嘉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MQW98C;法定代表人:陈仲举,男,身份证号:522401198706250414

二、联合惩戒措施和实施部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企业违法失信等信息。(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将两家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依法暂停审批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申报实施新的项目,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限制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参与毕节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依法限制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对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的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依法限制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将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分行、中国银监会毕节监管分局)

(十)限制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参股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部门:毕节海关)

(十一)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实施部门:毕节海关)

(十二)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将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在两家企业未完成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前,对两家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限制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两家企业、法人代表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及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两家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对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发布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联合惩戒期限和工作要求

(一)联合惩戒期限。对两家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二)联合惩戒工作要求。请市、县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加强信息审核,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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