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定书 相关信息

2018-03-27 10:46:00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 作者:xxb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市监处字〔2018〕128号

  当事人: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7761366189Q;名称: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赫章县达依乡;经营范围:电石加工、销售;成立日期:2004年5月27日。

  根据《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明电59号)及市工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相关要求,本局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在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中,执法人员罗祥勇、李德松于2017年10月16日登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集成系统(贵州),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查询。经对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贵州)”查询当事人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及2016年度连续三年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

  2017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罗祥勇主办、李德松协办,负责对该案进行调查,案件承办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5月27日由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电石加工、销售经营活动。自2011年起,当事人就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13年8月10日将该公司原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给赫章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另作它用。自2011年至今,当事人都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到本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当事人没有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且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贵州)”中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核实, 2014年以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无当事人连续两年申报纳税数据;且该企业目前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内已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状态。无法查询纳税记录且已失踪注销的企业,也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企业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查询及截图记录及截图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且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连续三年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查询时生成的报告,证明当事人至2017年10月16日还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且经营状态处于存续未注销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表人张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自2011年起,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表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居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赫章县鸿海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表人张某某的事实;

  证据(七):2017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赫章县某某建材有限公法人况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和土地使用权转租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各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将原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给赫章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八):2017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某某居民身份的事实;

  证据(九):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发省国税局2014年-2015年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比对结果的通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企业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4年以来未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十):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16]59号),证明做好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事实。

  证据(十一):赫章县社会保障事业局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2月1日通过赫章县人民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听证告知书》(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12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7761366189Q)予以吊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照常执行。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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