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杜鹃旅行社赫章营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信息

2018-05-23 09:11:00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 作者:xxb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市监处字〔2018〕135号

  当事人:贵州省毕节杜鹃旅行社赫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7MA6GGF3D66/522428000063210,类型: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邓剑,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为主企业组织、接待相关旅游业务),旅游工艺品销售。

  2017年10月22日,按照《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16〕59号)文件要求,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唐靖、岳顶贤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建设银行斜对面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诚信股(信息中心)办公室,登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集成系统”(地址:http://172.28.84.21/index/index.jsp),输入用户名520527m及密码后对“贵州省毕节杜鹃旅行社赫章营业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报送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该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使用同台电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查询结果显示该企业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填写了《立案审批表》附该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截图记录等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执法人员唐靖(执法证件号码:F7001411)、岳顶贤(执法证件号码:F7001358)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时提取了相关证据,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9日由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贵州省毕节杜鹃旅行社赫章营业部”,从事国内旅游业务(为主企业组织、接待相关旅游业务),旅游工艺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赫章县城关镇环城南路,已于2010年10月份停业后未从事经营活动,停业后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没有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由于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贵州省国税征管系统无法查找该企业名单,当事人也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登记材料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及法定经营场所的地址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制作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查询及截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且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连续三年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0月25日在该公司前员工王某作为见证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停止经营活动达6个月以上的事实以及其他公司在使用此场地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国税征管系统的《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企业证明》及名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2014、2015年未正常进行纳税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事实。

  证据(六):赫章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126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10年10月份起就停止了经营活动,且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终止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注销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项“(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527MA6GGF3D66/522428000063210)予以吊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六十日内向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赫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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