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公示

2019-11-15 11:43:00 来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威宁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公示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主体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收费范围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建设军事设施的;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征收标准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 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量)由每吨0.5元降为每吨0.35元按季订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1.5元降为1元。

3.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估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4.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发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征收程序

办理流程:申请人在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3B区水务局23号窗口进行咨询→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由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3B区水务局23号窗口开一般缴款书→到当地商业银行自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回执返回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3B区水务局23号窗口。

六、征收时间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九条规定: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应当按照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方式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确定。

七、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监督电话

0857-威宁县水务局办公室

08576229031(威宁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2019116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63号令2015.3.13公布).pdf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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