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海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织劳人仲案字〔2019〕第L-164号),我委已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织劳人仲案字〔2019〕第L-16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陈海燕与被申请人贵州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贵州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海燕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203481.39元。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