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现将停止经营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和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告名单如下(具体名单见附件),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至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科(黄河五路渤海八路552-2号)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述依法做出的注销决定即视为送达。 另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证件,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之规定,因无法收回原许可证,现公告作废。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
2019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