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0-10-11 08:00:00 来源: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阿市)市监罚决〔2020〕7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市新万家福购物中心(吕武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拉山口市新万家福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853HN9R

住所:阿拉山口市景园小区13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吕武静 联系电话:13679979707

身份证号码:652701198609133721

联系地址:阿拉山口国贸商城5、6号楼地下室

2020年8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C20650010690230241),报告中显示阿拉山口市新万家福购物中心销售的黑蜂蜂蜜,经抽样检验,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是11.8g/100g,标准值≥60 g/100g,不符合GB 5009.8-2016(第一法)标准;嗜渗酵母计数4700CFU/g,标准值≤200 CFU/g,不符合GB 14963-2011(附录A)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曹哲(市监E000006)、伊尔返·阿里木(市监E000012)于8月17日将报告送达阿拉山口市新万家福购物中心负责人吕武静处,并告知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供货商博乐市伊蜂园蜂蜜源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652726010030,有效期至2015年3月5日)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6527011050005495,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但未对证照内容进行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主体资格;

2.经营者吕武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负责人身份;

3.当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用于说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负责人吕武静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⒌检验报告1份,用于证明黑蜂蜂蜜的检测结果;

⒍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知晓检验报告内容;

⒎供货商博乐市伊蜂园蜂蜜源发货单1份,用于证明阿拉山口市新万家福购物中心的进货凭证;

⒏供货商博乐市伊蜂园蜂蜜源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吕武静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

2020年9月27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该店负责人吕武静签收。截止10月9日,该店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受所确认的违法事实、证据、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行政处罚内容均未提出异议。

阿拉山口新万家福购物中心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经案审会研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关规定,且在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经营的微生物超标的黑蜂蜂蜜数量较少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在特殊时期,为助力经营者复工复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微生物超标的黑蜂蜂蜜31瓶(1Kg,22瓶;500g,9瓶),货值金额840元;

2、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团结北路487号)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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