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委办函[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现就精河县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精河县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3月底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三、实施机关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博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工作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众网排污许可栏目(企业端口)完成申请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经网上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代章) 2020年3月2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致全县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