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的公告

2019-10-08 12:20:00 来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经二道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处未经登记建筑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20处建筑物基本情况如下:

  一、长春市二道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洗衣机宿舍地块18处共计175.56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

  1.王志辉:房屋编号J14A1-1,建筑面积10.08㎡,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2.王岩:房屋编号J14A2-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3.田微:房屋编号J14A3-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4.蔡卫君:房屋编号J14A4-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5.黄淑芬:房屋编号J14A5-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6.薛丽霞:房屋编号J14A6-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7.刘继国:房屋编号J14A7-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8.李林:房屋编号J14A8-1,建筑面积8.6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9.马世杰:房屋编号J14A9-1,建筑面积10.02㎡,搭建在自家主房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0.张锐:房屋编号J14A10-1,建筑面积11.74㎡,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1.张恒义:房屋编号J14A11-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2.毕创业:房屋编号J14A12-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3.高雅杰:房屋编号J14A13-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4.张桂梅:房屋编号J14A14-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5.杨洪波:房屋编号J14A15-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6.王世源:房屋编号J14A16-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7.李晓松:房屋编号J14A17-1,建筑面积10.22㎡,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18.赵伯吉:房屋编号J14A18-1,建筑面积11.84㎡,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二、长春市二道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华平房地块2处共计27.4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

  1.王淑华:房屋编号J12A10-1,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搭建在自家主房东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2.李爽:房屋编号J12AF45-1,建筑面积13.29平方米,搭建在自家主房北侧,属非独立建筑,砖木结构。

  上述未经登记建筑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权利人如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承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地 址: 东环城路7978号

  联 系 人: 钱国强

  电话:0431-8600668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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