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下渔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020-12-23 08:00:00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911号)规定,安乡县下渔口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下渔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法行使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其他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权。

(三)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监督检查限期治理、挂牌督办、排污口规范化管理、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在线监控系统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现场监督工作。

(五)受理环境信访案件;参与对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并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检查监督重点企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

(七)负责组织、参与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5.《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三)规章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3.《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4.《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环境信访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安乡县下渔口镇溶湖东路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36-4611027   17673646232

        附件:安乡县下渔口镇“双公示”目录(2020年版)

                  安乡县下渔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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