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基础信息调查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47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请求支持开展全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函》(常环函﹝2019﹞46号)要求,对澧县如东镇松滋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如东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小渡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三甲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县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7日。 澧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11日 表1澧县如东镇松滋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表2澧县如东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表3澧县小渡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表4三甲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1)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设置油库、加油站;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设置排渍口; 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经营餐饮业; 养殖珍珠、沤制黄麻; 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 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 建造坟墓;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