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示

2019-10-11 11:19:00 来源:澧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admin02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基础信息调查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47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请求支持开展全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函》(常环函﹝2019﹞46号)要求,对澧县如东镇松滋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如东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小渡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澧县三甲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我县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7日。

  澧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11日

表1澧县如东镇松滋西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级别

长度(m)

范围

面积(km2

一级保

护区

1000

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900米(舒家渡渡口)至取水口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东岸至澧县与安乡的行政区划边界,即河道中心,西岸至岸边

0.237

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西岸纵深至防洪堤的迎水面堤肩为界

0.026

二级保

护区

2200

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下游边界下延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东岸至澧县与安乡的行政区划边界,即河道中心(包括河心洲),西岸至岸边

1.21

陆域为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西岸纵深至防洪堤背水面坡脚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0.14

准保护区

未设置

/

/

合计

/

 

1.613

表2澧县如东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级别

长度(m)

范围

面积(km2

一级保

护区

1100

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东岸至澧县与公安县的行政区划边界,即河道中心,西岸至岸边

0.12

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西岸纵深至防洪堤的迎水面堤肩为界

0.041

二级保

护区

2200

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下游边界下延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东岸至澧县与公安县的行政区划边界,即河道中心(包括河心洲),西岸至岸边

0.227

陆域为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西岸纵深至防洪堤背水面坡脚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0.245

准保护区

未设置

/

/

合计

/

 

0.633

表3澧县小渡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级别

范围

面积(km2

一级保护区

水域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含河心州)

1.26

一级保护区

陆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向延伸至两岸防洪堤迎水面堤肩之间的陆域

0.06

二级保护区

水域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m之间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含河心洲),取水口上游支流涔水入澧水处上溯2000m

2.18

二级保护区

陆域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侧向岸纵向延伸至防洪堤背水坡脚之间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0.07

准保护区

/

/

合计

 

3.57

表4三甲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水源地名称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三甲水厂

以三甲水厂水井为中心周边30m半径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002826km2

不设二级保护区

不设准保护区

备注:水井坐标为:N29°38'8.18",E111°49'57.12"

  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区内需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1)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设置油库、加油站;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设置排渍口;

  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经营餐饮业;

  养殖珍珠、沤制黄麻;

  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

  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

  建造坟墓;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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