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起无照经营案处置情况的公示

2019-09-09 10:45:22 来源:芒康县政府新闻网_昌都市_西藏 作者:芒康县网信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本网消息 2019年7月11日,本局接到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移交线索,称陈金菊和吴丽香无照零售猪肉,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19年8月14日和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8月28日,本案已调查终结,2019年8月29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藏芒市监(听告)字〔2019〕1号)(藏芒市监(听告)字〔2019〕2号),2019年9月5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藏芒市监(处)字〔2019〕1号、藏芒市监(处)字〔2019〕2号。

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芒市监(处)字〔2019〕1号

对陈金菊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金菊;身份证号码:533222197404123945;

联系电话:15008791131;联系地址:芒康县东郊屠宰场。

2019年7月11日,本局接到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移交线索,称陈金菊无照零售猪肉,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本局执法人员罗松多吉、普布扎西负责。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在芒康县综合农贸市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猪肉经营活动,摊位的具体位置在芒康县农贸市场内。当事人未建立猪肉进销台帐。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卖两天一头猪或三天两头猪,每头猪重量在250斤左右,一共卖了100头左右,每斤猪肉的零售价总体上是15元(进价12元)或18元(进价15元),每头猪的平均损耗、淋巴有7.5斤,猪头猪油和大骨头会卖的便宜些,有时候到卖到下午也会低价处理。平均每斤猪肉的利润在1.3元/斤。销售总额共有419402.5元,其中猪肉进购成本386902.5元,除掉摊位费(两年10000元)、卫生费(一年半1800)、液化气一个月两罐,六个月12灌(一罐120元)、总共1440元 ,人工开支等各项费用,期间的净利润只有102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猪肉台账,以上提供的数据为当事人口述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猪肉经营的事实;无照经营时间、地点、销售额、利润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有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摊位费票据2张;

证据五: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制作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合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无照零售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芒市监(听告)字〔2019〕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陈金菊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入芒康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或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芒市监(处)字〔2019〕2号

对吴丽香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丽香;身份证号码:533222196505063940;

联系电话:14728955038;联系地址:芒康县东郊屠宰场。

2019年7月11日,本局接到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移交线索,称陈金菊无照零售猪肉,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派本局执法人员罗松多吉、普布扎西负责。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和2018年4月28号至2018年7月,在芒康县综合农贸市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猪肉经营活动,摊位的具体位置在芒康县农贸市场内。当事人未建立猪肉进销台帐。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卖两天一头猪货三天两头猪,每头猪重量在250斤左右,一共卖了80头左右,每斤猪肉的零售价总体上是15元(进价12元)或18元(进价15元),每头猪的平均损耗、淋巴有7.5斤,猪头猪油和大骨头会卖的便宜些,有时候到卖到下午也会低价处理。平均每斤猪肉的利润在1.3元/斤。期间,销售总额共有302000元,其中猪肉进购成本276000元,利润2600元,除掉摊位费(两年10000元)、卫生费(一年半1800)、液化气一个月两罐,5个月10灌(一罐120元)、总共1200元 ,人工开支等各项费用,期间的净利润只有55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猪肉台账,以上提供的数据为当事人口述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猪肉经营的事实;无照经营时间、地点、销售额、利润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由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制作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合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无照零售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芒市监(听告)字〔2019〕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陈金菊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入芒康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或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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