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对白沙河(开福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进行了批复(开政函〔2019〕8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白沙河长沙市开福区河段(入捞刀河口至长沙县交界处)左岸、右岸均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为加强白沙河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涂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白沙河(开福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