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处罚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文书作出时间 |
1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 |
林某某 |
411123199210****38 |
2019年12月11日,当事人运输113头未经检疫的生猪从成南高速金堂淮口服务区经过。该113头生猪净重12400公斤,单价30元/公斤,认定货值金额为37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金动监罚〔2019〕42号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40%罚款148800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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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
2 |
当事人运输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
曹某某 |
510121198107****16 |
当事人2019年12月18日使用车牌为赣C3F256的货车运输110头生猪从金堂县赵镇石槽堰村经过,运输途中未附有检疫证明。上述生猪重12160公斤,单价30元/公斤,认定货值金额为3648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金动监罚〔2019〕43号 |
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10%罚款36480元(大写: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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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
3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 |
吴某某 |
510121199005****18 |
2019年12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中河清江镇荣华村16组河道内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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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金农(渔业)罚〔2019〕2号 |
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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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
4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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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21197205****96 |
2019年12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与官仓派出所民警赶往当事人家中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1艘蓝白色相间的橡皮船和1付刺网,未发现有毒鱼药品及渔获物。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爪龙溪叶家店村3组翻水坝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金农(渔业)罚〔2019〕3号 |
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0.1.16 |
5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
胡某某 |
510121600****36 |
我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门市兼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进行了抽样取证。于2020年1月3日对经营者胡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购进和销售农药产品的事实进行了查证。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金农(农药)罚〔2020〕1号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产品,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2元;没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经营的农药“新阳光”40%氧化乐果乳油83瓶、“仙隆化工”77.5%敌敌畏乳油30瓶、“菇老爷”虫螨净56瓶;罚款11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672元(大写: 壹万壹仟陆佰柒
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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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5 |
6 |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 |
某公司 |
91510121MA67****4W |
2020年2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负责人仍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经营该农药产品的购销档案和有效凭证等书证。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产品,检出未标明组分本醚甲环唑,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2018修订版)序号11 |
金农(农药)罚〔2020〕2号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55元;罚款7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55元 (大写:捌仟零伍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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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