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电力装置;(三)不得加装车蓬、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二)主动避让行人,在夜间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六)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时段通行。六、对无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谩骂、阻碍、推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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