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1-28 08:00:00 来源:临武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千和三千五百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日20时至21时,被告人刘建中在汾市镇武水河古城村至玉美新村河段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2384克,其中鲤鱼3尾、细鳞鲴1尾。2020年10月9日14时30分,被告人陶浩明在汾市镇渡头坪村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1350克,其中鲤鱼2尾、黄颡鱼1尾。而鲤鱼、细鳞鲴、黄颡鱼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刘建中、陶浩明电鱼作业进行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北江武水河临武段黄颡鱼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其中,汾市镇玉美村河段、渡头坪村河段均属于武水河保护区范围。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黄华:从2020年的1月1日起,我县在武水河等范围内实行禁渔,禁渔期是十年。两被告人在武水河范围内使用电鱼机捕鱼,属于违反这个法律规定,他们所捕的这个鱼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最后陈述,还有什么需要说的?”“今后不会再去电鱼了,现在明白这是违法的事情,今后踏踏实实工作,做个良好市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中、陶浩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建中判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对被告人陶浩明判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建中:我这个行为不对的,不要在河里打鱼,这是禁渔区,不能打鱼。

据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黄华:一个是禁止使用的工具,如电鱼机,还有就是毒药,另一个就是像地笼之类的,大量的捕捞水产品,或者说对水产品造成毁灭性损害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黄华介绍,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我县并未实行全面禁捕,类似的捕捞行为只作一般的行政处罚,监管和打击难度大。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黄华:原来都是由执法部门没收他们的工具或者是处以罚款,对这些行为和以捕捞水产品为业的人没有有效的打击作用。现在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个是保护我们的生态,还有就是通过这样案子的审理,可以告诉周围的群众不能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

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巨大,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更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在这,我们也要给广大市民提个醒,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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