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境外来县返县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第十八号)

2020-03-17 08:00:00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来县返县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各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14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东至县范围内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组织、所在单位或疫情防控部门主动报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县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县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落地首责制,加强跟踪管理,对所有入境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初筛。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初筛费用自理。

六、入境人员未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未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健康宣传和人文关怀工作,让入境人员正确认识防控的必要性,消除恐慌和疑虑,更好地配合隔离观察。对于境外人员合法停留居留,有紧急办理相关证件需要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实行预约办理,提供“一对一”服务。

八、各乡镇、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从境外回东至人员第一时间登记,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县出入境防控组(电子邮箱:8248096@qq.com;联系人:李红;电话:18956617689)。

九、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东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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