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2020-03-31 17:26:00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作者:楚雄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听证报告将作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于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3:00至6:00在楚雄市民政局(茶花大道371号)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健主持,楚雄市民政局局长王啟华、楚雄市民政局副局长董建才、楚雄市殡葬管理所所长王东、楚雄市殡仪馆馆长倪晓龙4人为决策发言人。其他参会人员情况:听证代表24名,听证监察人1名,听证旁听人18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的到会情况。     

(三)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对《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法律依据及主要听证内容做情况介绍。  

(五)听证代表就听证的主要内容依次发表意见。

(六)听证代表与决策发言人双方顺序发言。

(七)听证代表对听证主要内容发表最终陈述意见。

(八)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做最终陈述。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楚雄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对以下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地和耕地;第(二)项修改为:(二)水库、河流、湖泊和水源保护区(已采纳意见、建议)。

(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林业”修改为“林草”(已采纳意见、建议)。

(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墓区可根据墓地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已采纳意见、建议)。

(四)《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变更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普通墓穴每穴最高限价3660元,节地生态葬每穴最高限价2000元,最高限价由市民政局会同各乡镇根据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协商确定,报市民政局审定、发改局备案。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服务项目(如烤制烤瓷遗像),墓碑安装费不改变,其他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已采纳意见、建议)。

(五)会后收集到意见、建议,经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讨斟酌,增加:第十九条第(十一)全市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入墓安葬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已采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变更为: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可选择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原坟冢平毁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已采纳意见、建议)。

增加第二十一条为: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另一方亡故后,由市民宗局开具证明,市民政局核实可以土葬,不享受火化和入墓补助(已采纳意见、建议)。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楚民事〔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殡葬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下步工作的主要任务,听证会提出的其他建议意见暂不具备可操作性,所以未予采纳。

附件:《楚雄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墓管理办法(3月31日修改).docx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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