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超标(“非标”)电动车整治开始了

2020-08-07 14:57:00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作者: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对超标(“非标”)电动车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未获得CCC认证的;

(二)“非标”电动摩托车: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的;

(三)“非标”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观光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的。

二、整治措施

(一)根据相关规定,“非标”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已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了“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临时过渡期内允许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电动自行车停车及行车相关规定,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三)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已提交相关登记手续,但未能领取到“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随车携带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超标未落户电动车登记回执》,在临时过渡期内允许在楚雄市区域内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电动自行车停车及行车相关规定,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四)根据相关规定,2019年6月15日以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将抄告所在单位。

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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