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关于拟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20-06-23 00:00:00 来源: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面向全县拟选任人民陪审员5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时间

选任时间: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8月中旬。

二、选任条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农村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员,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一)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

四、选任方式及程序

由县司法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负责,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和建立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库

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拟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发布后,由各乡(镇)司法所会同派出所、人民法庭对本辖区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二)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

1、推荐和申请:组织推荐的仅限于县总工会、县妇联、各村委会(社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县残联、县老龄委、团县委、人社、教育、卫健、住建、市场监管等单位和行业的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择优海选一定数量人民陪审员备选人选。

个人申请由公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禄丰县人民陪审员侯选人申请表》直接送县司法局三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接收申请时间截止7月22日前,电话:6080261)。

2、资料填报: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直接向县司法局提供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获奖证书、本人照片(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及电子版)和《禄丰县人民陪审员侯选人申请表》、《禄丰县人民陪审员侯选人推荐表》(以上材料请按时限交至县司法局三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3、资格审查:个人申请由乡(镇)司法所牵头,会同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对《禄丰县人民陪审员侯选人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确定候选人员。组织推荐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禄丰县人民陪审员侯选人推荐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确定推荐人员。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得超过本次选任名额的20%。

(三)随机抽选

1、第一次随机抽选:公告期满后,在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指导下,由各乡(镇)司法所会同派出所、人民法庭在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中,按照不少于拟任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数进行随机抽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备选人选。

2、资格审查:各乡(镇)司法所会同派出所、人民法庭对备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符合条件的备选人选名册及《人民陪审员侯选信息表》上盖章确认后上报县司法局。

3、第二次随机抽选:在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法院指导下,各乡(镇)在人民陪审员备选人信息库中,随机抽选拟任人民陪审员,并将结果上报县司法局。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选超过拟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数,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从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人选中随机抽选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

4、填报资料: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组织各乡(镇)通知拟任人民陪审员填写并提交《禄丰县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及电子版,同时对拟任人民陪审员进行汇总和综合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到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情况与日常表现。并由公安机关对候选人出具相关审查材料。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选,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及名册,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6.报请审核: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报请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和州司法局备案。

(四)提请任命

1、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2.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分别将任命名单逐级抄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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