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

2020-12-30 08:00:00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凤阳县三中周边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凤政〔2020〕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教育公共事业的发展。

二、征收范围:详见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府城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六、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机关《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凤阳县三中周边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上述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550—6725209。

附件1:凤阳县三中周边地块征收决定.doc

    附件2:凤阳县三中周边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附件3:凤阳县三中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docx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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