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到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者明知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尚未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登记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登记备案。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者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而出租、出借房屋或容留住宿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明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通告、决定或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威胁、侮辱、伤害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或者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无事生非、滋扰闹事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非法获取、散布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或者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行为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通告、决定或命令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从政府安排,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明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明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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