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全椒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2020-12-26 08:00:00 来源:全椒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椒县城区以下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为:“从县城东北原高速收费处→椒陵大道→传塘路(含东沅集团青山君)→经一路→外环路新襄河大桥→襄河东大堤(途经在建新大桥、柳圩排涝站)→清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高铁沿线→孙塘路→万福路→景盛路→环清西路→环清北路(途经至石沛路段)→新龙河埂→高速公路沿线→高速立交桥→原高速收费处”所合围区域。

襄河镇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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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的经营者,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全椒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25日


编辑:杨蓉

责任编辑:刘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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