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县城人居环境,顺利推进“美丽县城”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县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通行率,维护良好的县城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鹤庆县县城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和道路对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瓶)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含载客、载货),三轮电动(瓶)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和路段 限行区域:东环路(不含)以西、北环路(不含)以南、兴鹤路以东、龙华路金菩提商业街路段以北区域。 限行路段:鹤阳路(东环路至兴鹤路)路段、南大街、府门街、龙华路金菩提商业街路段、兴鹤路(北环路至龙华路)路段、西门街、打铁巷等老城区路段。
三、限制通行时间:每日7︰00至21︰00。 四、违规处罚: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方式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有关要求:请广大群众和驾驶人自觉遵守,服从管理。如因特殊情况需驶入限行区域和道路的,需提前持驾驶证、行驶证、单位证明等有关证件到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通行证》上载明时间、路线通行。 本通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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